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照《肇庆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3方面的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二、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并对市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同时,根据省政府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迎检准备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肇庆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考核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推动我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应急管理网站(页)建设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对本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肇庆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