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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

  (一)挖掘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逐级明确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责任人,建立三级对接配合机制:
  1.单位领导对接,负责沟通工程建设施工信息、确定管线改移防护工作制度、协商签订管线改移防护协议等工作。
  2.管理部门对接,负责管线资料技术交底、商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组织实施管线改移防护工程、检查现场管线防护情况等工作。
  3.施工现场对接,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现场交底配合、签署施工现场管线交底记录单、相互通报工程施工和管线运行动态、落实挖掘作业现场巡检和专人值守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挖掘作业前,必须会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1.地下管线资料技术交底;
  2.地下管线位置现场交底;
  3.签订地下管线改移防护协议,按计划实施完成有关工作;
  4.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三)施工单位实施挖掘作业时,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守。挖掘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联合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要求。
  三、挖掘工程属地区域监控机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项挖掘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对接情况、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已实现网格化城市管理的行政区域,将挖掘工程纳入网格监控范围。区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市市政市容委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及时发现未登陆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未完成管线安全防护配合、未在现场设置管线防护公示牌等擅自挖掘作业的工程。由市、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四、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三级协调配合会议机制
  (一)市级协调会。市市政市容委牵头,负责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本市重点区域、重要单位及轨道交通等市级重大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程管线防护协调工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依工程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召开工程建设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对接配合工作协调会,协调后仍不能解决的,报请市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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