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完成投资及到位资金情况表。
8.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9.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10.已完成征地和土建工程明细表。
11.征地证明文件及支付发票复印件。
12.主要土建施工合同及支付票据复印件。
1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15.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材料。
16.有关资质文件。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规范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促进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一次性安排,规模为20亿元,用于支持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处于行业发展领先地位的100个项目。
第三条 发展促进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标准条件,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审批程序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激励补助项目名单,审查提出激励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发展促进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技领先原则。支持突破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抢占行业制高点。
(二)规模效益原则。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显著。
(三)示范引导原则。对新兴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导向,并推动成为行业发展典范。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展促进资金对符合《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并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确定支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财政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发展促进资金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发展促进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的技术研发支出;
(二)项目的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
(三)项目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支出。
不得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工资和日常管理费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申报
第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负责组织和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和受理在川央企和所管理省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并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四)项目单位资产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
(五)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
(六)项目实施内容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目录,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八)项目正在建设或2011年能够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四)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文件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