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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2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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