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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 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 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 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 工程质量、 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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