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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 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和省有关规定, 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9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比例抽查验收。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并收回已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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