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梅州市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和《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适用本规定。地质灾情(险情)出现时的应急工作,按《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预警,是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段内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警示性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是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预警时段内所采取的有关预防性措施。
第四条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第五条 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