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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五、建立工作机制
  省政府成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 教育、公安、 交通运输、 宣传、 监察、 财政、 安监、 工商、 税务、 物价、 保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并建立学生用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 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设立学生用车以奖代补专项经费, 根据各县市区采取的具体措施予以补助, 对工作成效突出、 财政支持力度大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各市州政府是学生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是学生用车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 学生集中住校后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并负责组织交通运输、 公安、 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车标准审定、 交通标志、 停靠站点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落实定人、 定车、 定时、 定线路、 定制度的“五定” 管理制度,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学生用车营运等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掌握学生用车需求, 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教师跟车值班制度, 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生用车交通安全监管和审查备案工作,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检查; 加强对学生用车的日常管理, 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 并通报相关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21部门; 对中小学校、 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每半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负责建立学生上下学用车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 明确学校负责人、班主任的护学责任, 履行对本校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 以校园周边为重点开展交通秩序整治; 督促学校和客运企业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年检年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从事学生用车的车辆的安全管理, 逐步完善通校公路、 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安监部门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开展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发布信息, 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监察部门负责协助推进解决学生用车问题各项工作的落实, 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财政、 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学生用车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学生用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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