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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学校所在地乡(镇)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要指定专人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 协调、 配合、 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六、制定实施学生用车运营税费扶持政策
  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政策, 对学生用车按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 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学生用车行经公路、 停靠站点建设及学生用车购置更新补助的支持力度。 要给予贫困学生优惠待遇, 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公安部门减半征收学生接送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和车辆过户费。 财政、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按规定对学生用车实施税收优惠。 保险机构对于参保交强险的学生接送车, 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予以浮动, 对于参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学生接送车, 应按照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浮动因子予以优惠, 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 实行快处快赔。
  七、强化学生用车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签订责任状。 县级教育、 公安部门要与本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签订学生用车管理责任状, 学校要与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借用、 租用车辆的学校要与出借、出租单位签订责任书, 建档备查, 逐车逐人明确管理责任。
  (二) 抓好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为载体, 以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大力宣传乘坐超员车、 无牌无证车、 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的危害性, 宣传加强学生用车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 要建立通报制度, 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促进学校与家庭、 社会密切互动,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交通案例教育学生,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强化调度督导。 各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议。 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帮助基层把握工作重点, 解决突出问题, 建立长效机制, 严格学生用车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健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组织公安、 教育、 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路检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 对货运机动车、 三轮汽车、拖拉机、 摩托车和报废拼装车辆等载运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各学校校(园) 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学生用车工作负总责。 教育、 公安部门要督促学校正确使用学生用车专用标志, 落实学校学生用车管理制度, 对工作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落实、 工作不到位的, 责令限期整改; 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实行责任倒查,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发生学生用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要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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