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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通知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在其关闭后省政府给予补偿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根据省政府《决定》,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产煤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市煤矿兼并重组以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市地方煤矿的兼并重组。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市政府与冀中能源集团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共同研究推进我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和措施。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积极对接,明确程序,明确进度,推动工作。2011年6月15日前各产煤县(市、区)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市政府。
  (三)支持政策。
  煤矿兼并重组期间,有关资金、矿权转让及调整、税收、金融、资产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省政府《决定》执行。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按照省政府《决定》,地方煤矿的改造和生产一律停止;煤矿技改方案设计一律停止审批,已批准的技改方案与省政府《决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施工,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每矿派驻人员不得少于4人,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巡查、互查、督查,可由市、产煤县(市、区)政府商请武警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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