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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首批市级工业聚集区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首批市级工业聚集区的通知
(政字〔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邢政〔2010〕26号)精神,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市级工业聚集区评审,任县工业聚集区等13家工业聚集区符合市级工业聚集区条件,已经2011年6月10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批准为首批市级工业聚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业聚集区优惠政策
  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对于推动产业聚集、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市委、市政府实现我市工业突破战略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工业聚集区的优惠政策,在土地、财税、环评、融资及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二、全力推进工业聚集区发展
  市级工业聚集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要科学编制并完善聚集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聚集区布局,加快完善聚集区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创新管理和服务体制,优化发展环境,及时研究解决聚集区开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全力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发展。
  三、加强工业聚集区管理
  建立完善工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工业聚集区设立管委会,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市级工业聚集区管委会机构定位正科级机构。工业聚集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聚集区年度考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工业聚集区资格及享受的相关政策支持,聚集区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与聚集区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附件:市级(首批)工业聚集区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市级(首批)工业聚集区名单

  1.任县工业聚集区
  2.南和县工业聚集区
  3.内丘县清修岗循环经济工业聚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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