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七)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等违规行为。
(八)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类各级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检查有关具体事项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办法,自治区物价局除对区属(包括部属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进行直接检查外,将对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银川一中教育集团、银川九中、银川唐徕回中、宁夏大学附属中学、银川二十一小学、宁夏理工学院(民办)、石嘴山回中、吴忠中学、中卫中学、中卫一中进行检查。同时要求上述五市也要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办法,除完成本级检查外,还要选择所辖县(区)一至二所中小学进行直接检查。全区专项检查以此次部署为主,要避免重复检查。专项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将与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督察组,对部分市、县(区)实施严格的督察,确保专项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