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办理热水型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0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热水型地热和矿泉水管理工作要求与历史沿革及现状,现就做好热水型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发布的公告(公告〔2011〕2号)(刊登于2011年4月1日《海南日报》)要求,各开采热水型地热和矿泉水的企业,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部门申报、登记开采情况。
二、热水型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012号)和我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的通知》(琼土环资矿字〔2010〕34号)要求,于2011年10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我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换证事宜,并可依法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相关登记手续。
三、2010年5月1日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且该证至2011年5月1日仍有效的热水型地热、矿泉水开采企业,如需要补办采矿许可证的,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持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者储量核实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相应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水许可证等申请材料,到我厅申请补办采矿权登记手续。
其余情形如需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按探矿权、采矿权新设要求,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
四、热水型地热、矿泉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编写,并报经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液体矿产勘查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
(三)省级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