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1年8月底前,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完成规划报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完成规划设计的审定和完成施工图的审查备案。
(五)2011年9月底前,市财政局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供地手续,建设用地移交至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六)2011年10月底前,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招标办完成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等工作。
(七)2011年11月上旬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2011年11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政府下发的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及文件,及时出台贯彻意见,落实好上级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及落实措施,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确保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分解的目标任务与市直属部门及县区政府签订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领导小组将组成考核组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落实项目用地,确保用地供应。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并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将供地任务分解至各县区。为避免出现保障性安居项目城市边缘化现象,今后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应遵循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较为成熟的地块,确保开工时具备施工条件,竣工时具备入住条件。要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量,2011年,我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之首。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供应。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房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地方式: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需通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时限:负责征地拆迁的城区或管委会等责任单位要将任务落实到人,并按本方案要求的时限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办理有关供地手续和及时拨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确保按时交地。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市发展改革局要积极会同市财政局、市解困办加快申请省专项补助资金。在我市政府性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筹集中,执行原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等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可从政府每年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筹集政府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积极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快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除现有渠道外,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与金融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争取得到金融部门的授权授信,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