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新建3所村级幼儿园,改扩建6所幼儿园,创建10所市一级幼儿园,50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东源县:新建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及3所村级幼儿园,改扩建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及15所村级幼儿园,除人口稀少的边远农村地区改学前班为混龄幼儿班之外,基本取消学前班;20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和平县:新建11所、改扩建1所村级幼儿园,创建市一级幼儿园3所,15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龙川县:新建16所村级幼儿园,改扩建10所村级幼儿园、7所镇中心幼儿园,30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紫金县:新建5所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1所镇中心幼儿园及15所村级幼儿园,15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连平县:建设24所村级幼儿园,20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在市区和县城,根据人口分布情况,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以社区为依托按国家规定的办园条件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在农村,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纳入乡镇(街道)发展布局,并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根据人口、地理、交通等条件,在方圆1.5-2公里之内、服务人口3000-5000人的范围内设置1所达到3个班(小、中、大各1个班)规模以上的幼儿园。
(二)加快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
1.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每年新建一批普惠性公办幼儿园,确保未来三年公办园所占比例有明显提高。要对辖区内公办园重新进行登记,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园。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出租给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已出租的要限期收回。
2.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至2012年,每个乡镇(街道)建成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1.5万人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原则上要求政府投入建成公办幼儿园。支持和鼓励村集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乡镇(街道)以下农村小学办园可实行校园一体化,幼儿园可以附设于当地小学,但要做到场地、教学、管理、经费、人员独立,防止出现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鼓励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充实教具、学具、玩具。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掌握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采用无偿提供建园用地、或按公益事业用地价格提供建园用地,无偿提供闲置的中小学校舍(不改变教育性质和用途),师资支持,财政资金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投资农村学前教育。对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民办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的优惠。民办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要维护好民办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