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本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并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村户籍居民夫妻,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直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转为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具体对象包括:
(一)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孩子,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或婚后未生育,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包括曾生育过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再婚家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1、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按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含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一方初婚,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5、再婚前双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的;
6、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奖励:
(一)生育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无论现存活有无子女的;
(二)凡有弃婴、溺婴或者送养子女行为的;
(三)非法收养孩子的;
(四)生育过一个孩子,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夫妻中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农村居民的;
(六)再婚前已生育一男孩或纯生二女,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七)再婚前已生育一女,再婚后与继子形成抚养关系的。
第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本级应负担的奖励金计划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奖励金的代发单位和发放办法要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