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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监察局、阳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市级财政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配套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资金预拨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年终再进行结算。

  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奖励金连同市级财政负担的奖励配套资金,一并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专户。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绝育证明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照片(1寸)四张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并由村(居)支部书记或主任、村(居)计生办专干、包户干部签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街道)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镇(街道)计生办主任必须亲自核实申请人的情况,加具计生办意见,并由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镇(街道)包片干部签名,张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表》和《阳江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张榜公布。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应及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和镇(街道)计生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二十日。

  (四)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镇(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员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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