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发放《阳江市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九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夫妇实施绝育手术的当月起计发奖励金,对原违反计生政策,又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自处理完毕当月起发放;对发文前符合《办法》规定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对象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发放。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奖励待遇:
(一)再生育、收养或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三)户口迁到市外或境外定居的;
(四)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五)奖励对象死亡;
(六)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发生前款第(一)、(二)、(六)项情形的,原已领取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应如数退还当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离婚、丧偶后、未抱养、收养子女的,原来享受的奖励金待遇不变。
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我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实施本《实施细则》时,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及代发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参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