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生办不予办理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能提供绝育证明的,须到市计生服务中心鉴定并取得有效证明;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部门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阳计生〔200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