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阳江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阳江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市区的防洪安全和各项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和管养的资金投入,促进阳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辖江城区、阳江高新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为阳江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对象。
第三条 征收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0‰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四)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5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