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