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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遵义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遵义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遵府发〔2011〕2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环境建设年的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经2011年6月8日市政府(2011)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151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现予公布。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项目目录,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细化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告》(〔2009〕第1号)中公布的《遵义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附:《遵义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实施机关

1

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

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37条

20

市规划局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14

市规划局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20

市规划局

4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

20

市规划局

5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7

市住建局

6

三级企业资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1条

14

市住建局

7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14

市住建局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14

市住建局

9

国有土地处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

第39条

14

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许可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实施机关

10

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

17

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许可

11

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

转用审核、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2条

12

市国土局审核

市政府许可

12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审核、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

14

市国土局审核

市政府许可

13

临时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12

市国土局

14

采矿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4条

14

市国土局

15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转让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21条

14

市交通局

1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12项

14

市交通局

17

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及省内县际(含包车、旅游)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

14

市运管处

18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5条

14

市运管处

19

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

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第23条、第24条

7

市运管处

20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第25条

32

市运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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