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提供各立项课题的经费保障。因经费原因使课题无法进行的,今后将减少该单位课题的立项数目。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凡已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并已获得立项的课题,应报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南宁市教科所签署意见并通知课题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两个月内开题,并将实施方案报送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课题组应认真组织课题研究。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所在单位和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课题组应将年度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连续两年没提交报告的视为停止研究,自动撤销课题。下一个五年规划内,不再受理课题负责人承担新课题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教科所对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应分阶段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协调和指导研究工作,组织研究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促使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将根据检查情况公示本年度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课题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教科所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组主要成员及分工做较大变动;
(六)变更课题管理和经费拨付单位;
(七)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八)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或按相关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