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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通〔2011〕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报审、装修及监管的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三、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包括鸟瞰图、立面效果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装修等详细说明。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四、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贵阳市中心城区建筑色彩专项研究》规划,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审查通知书或批准蓝图、效果图等批准图件材料,作为规划同意的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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