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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查出煤矿无证照、无审批许可或者证照不全、审批许可不全从事生产建设的,存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明确重点打击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查出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
  证上岗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上限经济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四)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停止煤炭调运、封存火工品。
  (五)市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整治和技术会诊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未落实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各级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的,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市各督查组、区(市、县)自查组要结合省、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务求实效,抓好本次督(自)查工作。
  (二)市各督查组、区(市、县)自查组要深入煤矿企业,深入井下实地了解情况,提出全面、有针对性的整治和会诊方案。
  (三)对整改落实到位的煤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整改完成后,年产30万吨级以上矿井向市政府申请复产复工验收,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向所在县(市)政府申请验收,验收合格,返还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建设。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煤矿,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不具备整改能力或拒绝整改而发生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按分级监控要求,对查出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按照相应等级提交省、市、县三级建档立案、挂牌督办,落实监管监察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五)认真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分析。各级督(自)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通报当地政府,并及时报省、市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督查工作结束后,对各项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并于8月17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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