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对因超过全市平均退休人员赡养比,而形成统筹基金的当年亏损部分,在市级统筹调剂金筹资总额范围内,按超赡养比的退休人数同比例补亏,不足部分由三县承担。
(4)三县大病救助资金不实行市级统筹,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
(5)三县和市本级在实施市级统筹之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由三县和市本级自行调剂使用。
4.统一信息系统。
三县建立与市本级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三县参保职工发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结算凭证。三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网上结算。建立市级交换结算平台,负责三县及市本级跨地区参保人员的结算工作。
5.统一管理服务。
(1)三县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结算、管理工作由各县负责。
(2)市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22家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三县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互认。
(3)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到参保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参保地确认制度;未经确认的,其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不生效,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市级统筹范围外就医,由三县按照统一政策自行管理。
(4)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到参保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监管、审核工作,市交换结算平台负责资金结算;三县应承担的费用,经市本级年度结算后,由三县于结算后的次月转给市医疗保险中心支出专户,逾期不转的,三县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县外就医待遇。
(5)三县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2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一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6.统一特殊病管理。
三县与市本级统一门诊特殊病政策,三县自行组织门诊特殊病确认工作,统一换发市级统一的特殊病门诊就医卡。
7.统一医疗救助保险费。
三县医疗救助保险费征收标准执行统一政策,管理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
四、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市本级22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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