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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的财政收入,自2011年起10年内,全部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区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兴办科技园区,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等研究开发活动。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开发区兴办科技园区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等研究开发活动的,给予相关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人才进入开发区创业、从业。开发区管委会对在开发区内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并在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开发区管委会投诉。
  开发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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