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规定,现就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行政执法公众参与为抓手,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平台,强化公众有序参与权力运行监督,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权力行使阳光透明、公正高效,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梳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群众公议工作程序;在相关案件群众公议会中邀请行政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会议进行陈述,听取意见、建议,构建完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公众参与工作机制。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除《办法》规定的不宜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市发改委等41家实施主体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实行群众公议,市公安局等5家单位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群众公议(见附件1)。
(四)公开招募、选聘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适当扩大群众公议团规模;修订完善群众公议工作规则和群众公议团成员行为准则,组织开展群众公议业务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1年7月30日前)。实施主体梳理、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招募、选聘群众公议团成员,并开展业务培训;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
(二)全面启动(2011年8月)。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少的单位,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务办公区会议中心安排相对固定的公议场所。
(三)常态运行(2011年10月上旬)。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实施主体群众公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众参与监督长效机制,推动群众公议工作转入常态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