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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字〔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突出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系统设计,突出重点。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必须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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