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中央、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部门的预算批复及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六)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审计机关对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预算编制
第七条 绩效预算是指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绩效预算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八条 绩效预算包括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项目资金分配要逐步引入公开竞争机制,依据项目绩效择优安排。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指为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其制定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尽可能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及其他耗费;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考评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标尺和工具。设置绩效指标应以考量内容为基础,并注重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