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环节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培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用非中标基本药物替代中标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必须实施零差率销售。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具体使用比例。
4、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范》、《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部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
(四)调整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并制定鼓励、引导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使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落实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对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和增加政府投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上级医院扶持帮助等渠道解决。
1、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于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县政府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2、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所需的加成费用,70%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担;其余30%由各级财政解决,其中省级财政占15%,市级财政占7.5%,县级财政占7.5%。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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