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农牧部门要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质监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工商部门要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尚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粮食部门要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同时继续分行业推行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按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质量意识强、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具有一定基础、但缺乏竞争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进一步改造生产条件,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整合重组一批”的要求,对全市乳制品、平泉植物蛋白饮料、食用菌、兴隆蜜饯、围场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集中区域,采取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龙头带动等方式,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质量效益。质监部门要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相关部门要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四、完善机制,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一)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2011年底前,所有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站,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受乡镇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双重领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办公场所及设备。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