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软件企业和《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及其装备的生产和技术开发、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名单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跨担保补助区间的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额计算。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本申报期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县(市、区)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见》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再担保公司申报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按《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5.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