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事件的处理,通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进行解决。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充分体现移民意愿的原则。
(二)项目组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原则。
(三)项目管理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期扶持项目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及效益评估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会同移民部门做好项目财务决算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参与项目组织协调;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移民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质量保证。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急、救灾等急需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机耕道、通村公路、灌溉沟渠、种(养)殖业、低压输电线路、人饮工程等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移民部门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机构进行设计;桥梁、提水站、高压输电线路、公房以及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移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机构进行设计。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区(市)移民部门或由县、区(市)移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员参照行业规范编制。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专业,参照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或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编制。工程类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生产发展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由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移民村按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纳入评审和批准程序的项目,须先行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单个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批复;单个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移民局组织评审后批复;单个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区(市)移民部门组织评审。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扶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和评估按主要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移民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在移民部门建立该项目完整的前期工作文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