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项目,在评审时坚持交叉评审制,即由具备相应专业不低于原设计人员资质的技术人员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咨询,出具书面审查咨询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单位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审查,或由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3人组成专家组进行咨询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内容。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及专家对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已批准的移民专项规划。
(二)项目体现移民意愿,有实施地点乡(镇)人民政府或移民村组提出的申请报告(盖章)。
(三)按项目管理原则规定落实了责任制,项目已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技术设计、方案可行。
(五)项目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投资概算合理。
(六)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建成后落实管理、维护和经营责任等情况。
第三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由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项目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编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性质、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项目实施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移民人数、受益总人数及其中的连带影响人口数、项目评审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程序。
每年1月1日前,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和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实际,在征求移民及移民村村民委员会意见(有移民村村民代表签字和移民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基础上,编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移民局评审。
每年2月25日前,县、区(市)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的评审批复意见、上年度批复项目执行情况),报请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盖章)上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局、省财政厅。未按时报送当年项目计划及上年度各种项目执行情况的,当年度相关项目计划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