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四)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单个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报告。
(八)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或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九)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统计资料。
(十)项目档案资料。
(十一)项目建设合同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培训、分户实施的种养业项目也应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申请、年度计划审批文件,以及项目实施的成效分析等。
第十八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是否严格,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纪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并予以通报。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市)移民部门按项目管理权属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有关单位或移民村村级组织,由权属单位或移民村村级组织对项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县、区(市)移民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7〕19号)、
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综〔2009〕15号)及其它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及项目资金利息等资金的使用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严禁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并按项目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