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坚持县级报账制。
项目资金预算批准后,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规范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移民局审批。施工图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县、区(市)移民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等依据,拨付部分项目前期工程建设款给建设单位,用于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拨付前期工程建设款不得超过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30%。其余工程建设费由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共同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后,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工程进度完成80%后,建设单位向县、区(市)移民部门申请,县、区(市)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将项目工程建设费的95%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其余工程建设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并通过质保期后再行拨付。拨付的工程建设费必须由建设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审计决算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执行工程建设财务审计决算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工程量签证、收方验方资料、项目监理(管理)报告等组织工程建设财务审计决算。单个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由移民部门将项目建设有关资料送审计部门或审计、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审计,并由审计单位出具项目建设审计报告。对单个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出具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县、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个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报告和单个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
(二)没有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县、区(市)移民部门未审签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六)没有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