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府发〔2011〕1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2011)第9次常务会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遵义市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猪饲养、屠宰及其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的安全管理,使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养殖、生猪交易、生猪屠宰、生猪产品流通、生猪产品加工和生猪产品餐饮消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及其产品安全是指预防、控制生猪疫病,以及控制生猪及其产品中的农药、兽药、生长激素、添加剂、微生物指标、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允许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在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头、胴体、蹄、尾、皮、肉、脂、骨、脏器、血液等。
第四条 对生猪及其产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商务、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猪及其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