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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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