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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苏州工商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宁静办”)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于每年底向市“宁静办”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交下年度工作安排(2011年度工作安排于2011年7月底前报市“宁静办”)。

  五、主要措施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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