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1〕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11〕8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市2011年专项整治以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开展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程监管,杜绝“瘦肉精”事件发生,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重点对象。生猪养殖场(户)、肉牛(羊)饲养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牛羊屠宰厂;生猪、活牛羊贩运者和经营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二)整治重点产品。生猪、活牛羊、猪肉、牛羊肉及其制成品;生猪饲料;兽药。
(三)整治重点环节。“瘦肉精”生产流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进出口环节。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市经信委要研究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