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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加大对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农委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九)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猪肉、猪肝的“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监测,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前)。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2012年2月中旬)。

  各地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下旬至3月)。

  市农委、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要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确定人员,落实责任,保障经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食安办要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完善综合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改落实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强大的上下联动监管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构建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检验检测标准,屠宰企业要建立完善自检体系,提高自检能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原料肉的索证索票制度,健全质量安全内控体系和产品召回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实行生猪经纪人备案、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信用约束体系,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舆论监督,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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