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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全力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要成立机构,配备专人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并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二)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应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三)落实各项教育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的水、电、煤气、暖气价格与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民办学校直接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签证制。
  (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接受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上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建校基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六)保障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招聘教师,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七)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利益。允许教职工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教龄没有间断的,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正式聘用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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