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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八)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历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就业、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乘车、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应一视同仁。
  (九)县级政府因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需要,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不得拖欠。

  (十)凡经市教育局依法批准且年检合格的民办中专(中职)学历教育学校,且列入省、市发改委全日制普通中专当年招生计划,参加当年中、高考并经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录取,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后,发放“普”字编号的中专毕业证书,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就业报到手续。采取注册入学方式招收的学生,完成学业,经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后,发放“职”字编号的中专毕业书,不发放就业报到手续。未经批准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发放中专毕业证书。

  (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

  三、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一)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相关的民办教育工作。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督导评估,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严格民办学校审批。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设置标准,严格程序、标准和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对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现有的民办学校要根据新标准整改达标,凡2013年底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新审批民办学校,除要求学校具备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消防、抗震安全合格的文件外,还要注重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举办者和校长整体素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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