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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机构。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依据规定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要切实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逐步推进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民办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四)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分部、教学点、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联合招生、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准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准许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境外学生。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允许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联合招生,必须签订联合招生协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严格实行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事前备案制度,招生广告及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字样。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五)加强民办学校用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民办学校必须配备与所开课程相适应、具备资质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要注重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培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依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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