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站建设。长效避孕率达72%以上,降低出生人流比,杜绝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积极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妇科病普查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6.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PIS系统数据库质量,按月及时做好数据变更和上传工作,保证PIS系统基础信息采集率及采集准确率、信息录入率及录入准确率、变更信息采集率及录入准确率均达99%以上(其中沙雅、库车、拜城、新和、温宿、乌什县PIS系统基础信息采集率及采集准确率、信息录入率及录入准确率、变更信息采集率及录入准确率均达99.5%以上)。深化PIS系统应用,充分发挥其功能,积极做好村级版推广应用工作。县(市)、乡(镇)级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发挥作用。
7.加强基层协会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围绕“生育关怀”开展群众性宣传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做好“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和“幸福工程项目”工作。
8.加强区内流动人口双向服务和管理工作,流入地、流出地之间签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50%以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信息平台应用率达到100%;避孕节育信息和一孩生育登记信息通报、接收、反馈率达到90%以上。
9.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以 “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的“阳光计生行动”,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考核,以地区有关文件内容及《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准。
四、考核评估办法
(一)党政考核评估,采取由各县(市)组织自查,年终由地区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统一进行考核评估。
(二)业务工作考核评估,由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取平时检查、抽样调查、年终考核评估相结合,与各县(市)执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规范》情况评估的办法进行综合考核。
(三)创建地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单位,采取由县(市)根据相关标准开展自查并提出申请,年终由地区组织评估验收。
(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考核评估,采取年终由行署统一考核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