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卫〔20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近日,我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时,由于存在不规范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加强我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必须符合《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严格审查,其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其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各地应批准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经批准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各项工作制度和健康检查流程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频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康检查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半年应对辖区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