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方式结题的项目、逾期结题的项目不参加市卫生局项目成果奖励评审。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约定任务完成时间后三个月内结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任务书)》;
(二)《项目结题申请表》;
(三)《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科技查新报告(适用于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
(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限重点项目);
(六)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用时);
(七)相应成果(学术论文、专著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局应在接到项目结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结题。
结题以《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匹配、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市卫生局根据项目所涉及专业,聘任3-7位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执行情况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同意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完成任务不到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同意结题:
(一)完成任务不到70%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逾期半年以上申请结题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出结题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不同意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全额退回科研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卫生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