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自治区文化厅:开展文化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法制文艺队伍的管理,组织指导文化系统各有关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开展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举办示范性、导向性的法制文化艺术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十一) 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各级医疗单位和从业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开展行业专项治理活动。
(三十二)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满足群众需求;依法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三十三) 自治区审计厅:开展审计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四)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各大型企业和中央驻呼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对所负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指导国有企业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十五)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增强各类经济主体依法纳税意识;加强本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六)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垂直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途径和办法;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会同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七)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依据《
产品质量法》、《
计量法》、《
标准化法》、《
食品安全法》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加强本系统依法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