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离发展设计策划服务。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企业,分离发展企业中的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服务,创建高层次的设计策划咨询服务企业。
(四)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的综合型企业,分离发展企业的售后、安装、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组建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配套服务。
(五)探索分离科研服务业。对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将其科技研发服务进行分离,组建运行独立、面向社会的科研服务企业,以发挥该类企业人才集聚和技术领先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转化。
五、扶持政策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享受省、市已出台的政策外,同时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发展。补助享受时段自新设立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计作1年。2011年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2012年以后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的,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后,高出部分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对新企业实施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四)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市有权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
(五)对于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入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创业发展的,优先给予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扶持;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在本市行业内排前10 位的,经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六)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需要新建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有偿出让。